源于对中国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关注,近来不少人从资产负债表入手对国家、区域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令人耳目一新。中国缺乏这种从中国现实出发、用主流工具分析经济问题的实践,不管结论怎样。当然,以国家、区域经济资产存量为对象的国民资产负债核算对中国也不是新事,上世纪末国家统计局就将国民资产负债核算正式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不过由于经济形势变化,此类分析当下更引人注目。
对此笔者激赏之余略感不踏实,不揣浅陋,请教大家。为简单见,这里略去政府和居民,只谈关键的企业部分,为避免汇率讨论,不考虑国外部分。
1.凭什么合并资产负债表
问得有点萌,凭什么?为合并加总好分析呗,一般是把各个企业(非金融、金融,国有、非国有)合并。这样宏观分析简单明了,但是否考虑过会计基础?财政部2014年2月17日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该准则中有如下内容: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不厌其烦罗列,是想说明就会计原则,无依据把众多企业合并,实际控制人五花八门的非国有企业不说,全部国有企业也没有合并的依据。首先,投资性主体母公司不在合并范围,其次,同一主权名下的企业一般并不被认为关联,如同我们一般不会把工行和中国电信间的交易理解成关联交易,银监会2004年公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在定义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就特地说明,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把所有国企合并基础似乎也不具备。这隐藏一个根本判据:如会计原则可合并,个体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等就可抵消,因为在同一控制人下不会形成风险;反之不属同一控制人,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控,就有可能形成风险,就不能抵消,也就不能合并。
2.合并财务报表是系列概念
不考虑会计基础,仅出于分析方便进行合并,也该明确合并是系列概念。准则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 合并利润表;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 合并所有者权益;
(五) 附注。
就是说出于分析方便合并了资产负债表(截点静态),对应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也得合并(动态相应调整),分析国家、区域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对应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也得合并,大致等于说GDP、财政收入(税收)要重拟算,已不是原样,恐不能在原状态宏观数据下分析资产负债状况。
3.细节和综合
资产负债表合并过程,无论是非金融企业还是金融企业,他们各自间的往来债权、债务合并抵消掉了,得到汇总数,这个数据当然能说明很多问题,但合并抵消过程也掩盖了很多信息。以非金融企业为例,他们对金融部门的负债固然关键,但他们间的预付、预收,应收、应付等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当重要,“融资难,融资贵”其实也包括这部分,这往往是压垮弱势、小微、非国有企业资金链的最后稻草,且成为一些产业链上强势企业的融资工具,加总健康的指标可能蕴含着大量个体不健康指标,反之亦然。
4.金融和非金融企业
资产负债表分析习惯将金融企业合并,非金融企业合并,探讨后者对前者的计息负债(或前者对后者的生息资产),非金融企业的债务杠杆,至于金融企业主要分析其资产风险。但新型企业(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可能模糊了两类企业的边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巨头,他们通过预收、应付等负债方式敛聚的资金规模不比小型金融机构小,社会风险(杀伤力)也相当惊人,一些专门从事购物卡销售企业、互联网金融(众筹?)企业,和赚取资金差价的金融机构实质差别在哪?区分愈不明显,风险相互渗透,分类分析的有效性或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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