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告诉你:中国工商银行(601398)和中国石油(601857)两家市值都逾万亿的上市公司已不是国有企业,你会大为错愕?别慌,按翰林经济学家最新研究成果,两巨头均属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不太学术化的表述就是国有、集体、个人均是公司股东,“混”的核心是国有和非国有混合,就该角度这两家倒是“混合”得很充分,2013年3季度末,中国工商银行股东户数89万,中国石油股东户数100万。股东个数是表象,从它们的行为模式、资本市场表现特征、外界评价分析看,没人不当它们不是国有企业。
中国公司/企业的终极出资者,如果我们穿透所有的中间层和壳载体,可简单分成两类:A,中国各级政府(财政/国资委等等),国有;B,各个自然人,民营。农村集体所有制稍复杂,鉴于其在广义农业外的投资行为很少,暂略去。新兴的各类合伙企业等,可按照其自身约定,通过界定实际控制人归为A或B。境外投资者,终极基本是个人,即使有些境外政府/准政府机构,因不是中国政府,姑且将其全归为B。下面仅讨论A/B混合的可能模式。
中国公司/企业的终极出资者,如果我们穿透所有的中间层和壳载体,可简单分成两类:A,中国各级政府(财政/国资委等等),国有;B,各个自然人,民营。农村集体所有制稍复杂,鉴于其在广义农业外的投资行为很少,暂略去。新兴的各类合伙企业等,可按照其自身约定,通过界定实际控制人归为A或B。境外投资者,终极基本是个人,即使有些境外政府/准政府机构,因不是中国政府,姑且将其全归为B。下面仅讨论A/B混合的可能模式。
A、B内部也有可能混合,如Σaii=ni=1、Σbii=ni=1,这类混合没有改变所有制性质,不议。仅讨论如下组合:(a1+b1+a2+b2+…an+bn),合并同类简化为(a+b),企业形式f(a+b)。抽象而言f(a+b)有三种情形:Ⅰ,a>b;Ⅱ,a<b;Ⅲ,a=b。具体到中国实际,20年前这三种情形都少见,今日则不少,最大原因是股票市场的发育,使得某些上市公司(准上市公司)出现了上述情形。这会使公司治理结构发生质的飞跃?未必。以分布状况最多的情形Ⅰ为例,a>b条件下的f(a+b)其治理结构、参数表征基本等同于f(a):国有控股的领导人均是国资部门/组织部门任命;这些领导人(尤其是主要领导人)频繁和公务员换位;对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要求完全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八条规定、六条禁令”等等);法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5条受贿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控股人员,而不是针对非国有的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8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处罚完全不同;政策上,国家给予国有企业的优惠扶持,包括金融方面的上市审批和贷款获得,分毫不差给予了国有控股企业。非要说不同,也许在信息披露和高管激励上国有控股略有改进,但这和治理结构关系不大,纯国有想做也能做到。此情形下b为何还存在?被动不说,主动投资的b,他们只想获取财务收益,根本没想去参与治理结构,和买债券/优先股心态差不多。比如私募老钱,中国石油上市就当了股东,当股东年限比几任法定代表人还长,但老钱从没想过凭他那几十万股去参与中国石油治理结构,老钱运气不好,还不如买债券。反之亦然,情形Ⅱ,a<b条件下的f(a+b),随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一些国有投资机构a也会投资上市/准上市的民营公司,心态也只想获取财务收益,不会实质介入治理结构,这时的f(a+b)在行为模式上和f(b)无异。情形Ⅲ现实不多见,常有变异状况可概括为f(a+b1+b2),其中(b1+b2)>a>max(b1,b2),这种安排,如果排除b1和b2侵吞a的可能,其目的就是想跨所有制进行政策套利。一般而言f(a+b)中异质的a和b存在摩擦内耗的可能,想达到治理效果上f(a+b)>〔f(a)+f(b)〕,主要依赖的条件是a、b面临政策环境存在套利的空间。存在政策套利是现实,但制度创新不能简单迁就现实,治本之策应该清除套利空间,而套利空间一旦不存在,f(a+b)>〔f(a)+f(b)〕的主要条件就被颠覆,所有制怎么混或要重新考量。
金马玉堂虽是清贵阆苑也食人间烟火,混合所有制的现实取向正如翰林们所阐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通过合理的资本运营,用尽量少的股本控制更多的资产,等等。假设初始国有资本为a,51%控股,经过第一次混合,控制了10.51a,混合第二次,控制了10.51×0.51a,…,第三次混合后就能控制10.51×0.51×0.51=7.54倍,加上IPO时溢价、超出面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所有股本共享,控制倍数更大,杠杆效应极其明显。这正是近年来国资扩大势力范围的利器,是一种隐形的“国进民退”。当然反过来的逻辑也一样,如大开方便之门,民营资本也可以通过类似杠杠效应吸纳国有资本,这种“民进国退”同样需要慎重对待。从A、B角度出发,混合过程中的各自控制要求是矛盾的,双赢未必是大概率事件。A往一个封闭箱子里放两只苹果,B也放两只,混合后A、B都宣称自己有四只苹果,狙公赋芧的数字游戏?当然这并不否定中国需要推进股票市场发展,一个清晰产权有保障的社会,包括股票市场在内资本市场发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但期望中国股票市场消弭A、B的产权差异以及相应治理机制不同是书生之见吧。既不尊重私有产权又不尊重国有产权、无边界糊涂地混下去,最大的赢家或是那些长袖善舞、身份特别的自然人,只有他们才能最大限度进行法律/政策的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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