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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IE问题一直存在大量争议,基本是个灰色地带。但最近,商务部发布的今年53号公告也许部分厘清了其灰色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年08月25日发布了2011年第53号公告,其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第九条内容如下: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这至少说明,在认定属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内的操作,包括VIE在内的规避方式均无效。

该规定或多或少也动摇了中国普遍范围内VIE的有效性?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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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王兰

16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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