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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一个并不新鲜的词语近来成为中国财经领域热门话题。关于竞争中性,简单用教科书语言就是一个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无论其所有制如何,在经营过程中均不存在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通俗说就是政府对国企和私企(中文语境下的民企)无差别对待,核心是强调公平的市场竞争。这种“中性”可以理解成无差别的法律和管制环境,既是国内也是国际的规则,用中国古话它既可是攘外之利器也可是安内之良方,当然反过来搞砸了就可能是凶器和毒药。因此,我们大致明了为什么中国重量级财经官员近来纷纷就竞争中性表态,有的还牵扯所谓“所有制中性”,迫在眉睫的需要还是攘外:国际经贸摩擦烽烟四起,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一直指责中国国企,将竞争中性纳入国际规则,要求中国政府对贸易、投资、竞争做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取消对国企的各种补贴、保护知识产权、实施严格的环保标准等等,目的就是试图调整现有国际经济规则,以弥补无法保证私企和国企公平竞争的缺陷。
 
自由主义、重商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等概念自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那个时代开始就争吵不断,相比自由主义,重商主义等不是什么好标签,没国家愿意认领,虽然什么是重商主义也没人说得清。行动更诚实反映了内心,自由主义听起来多美,消除管制、关税等,但现实中愿意仿效重商主义的更多,保罗·格鲁克曼等人就明说中国在发展重商主义,美国也是半斤八两,对贸易逆差锱铢必较。从历史看,16~18世纪以英国为代表,19世纪到二战前的美国、德国、日本,20世纪70年代中国等新兴国家,在相应阶段都采取了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重商主义政策,它其实就是一种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发展理论。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人就是借口清朝不够开放自由,重商主义云云。宣宗治下的满清,说重商主义完全是抬举,连重农主义都谈不上,基本是糊涂主义。不过英国也是五十步笑百步,政府特许管理丝毫不少,广州好歹有十三行,东印度公司(英属)只有一家。
 
对中国政府而言,关于竞争中性似乎有点分裂,攘外和安内相互牵扯:一方面反对在国际经济规则制订中给予国企歧视性待遇,为中国国企走出国门争得公平环境;另一方面在国内经济规则上面临如何消除国企优越待遇,为民企创造公平环境。笔者更在意竞争中性安内的一面,因为这关乎中国经济的根本,经济的高增长才是过去40多年中国最大的比较优势。
 
经合组织在阐述竞争中性时,提出了八大构件:1.经营形式区分,国企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经营形式应有区分;2.成本区分,国企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成本应有区分;3.回报率对等,在竞争环境中,国企商业活动应与同类经营活动的回报率相近;4.补偿合理。国企在提供公共服务发生额外费用时,政府的补偿需透明、合理;5.税收中性,在税收方面,国企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6.监管中性,国企所处的监管环境应与私企一致;7.债务中性,应杜绝国企从不当的融资优惠中获利;8.采购中性,在公共采购方面应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
 
从形式上看,中国各类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公开文件,看不到国企和民企有什么差别化待遇,形式上中国实现了竞争中性,但实质上呢?中国的民企并未真正享受国企同等待遇,监管中性、债务中性、采购中性哪一项、什么时候能够实质落实?这是中国的现实,这个现实有历史的痕迹:中国1949年以来的企业所有制演变非常曲折,从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到“一大二公”乌托邦失败,继而所有制向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国有制演进,把整个国民经济拖到几乎崩溃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这个过程是以企业所有制多元化为前提和契机的。从经济上总结中国改革开放可能有诸多经验,但我们至少可得出:公有制、国有制的单一性和高比重不能带来中国经济有效增长、也不能带来真正的国家安全;企业所有制多元化未必是中国经济过去40年高增长的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必要条件之一。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一直有严重分歧,有人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认为国企就应该“优先”,这是偷换概念,公有制不等于国企,主体是量的表述,没有“优先”的含义。为缓解认识冲突,近年有混合所有制的提法,立意不错,但未必治本,因为所有制再混合,穿透中间各种载体,终极仍将披露到自然人或各级国资管理部门,还是面临一个企业实际控制人公或私的选项。
 
之所以汲汲于竞争中性,就在于只有实质性落实竞争中性,中国经济才能消除资源配置扭曲,提高竞争效率,拉动充分就业,实现普惠式发展,这是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的主体基础,惟如此才能提升整个国家的竞争力,是中国应对各类国际问题最大的本钱。竞争中性,对中国来说攘外应先安内,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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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王兰

16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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