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家企业合并引起关注,官方的评论是:“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
垄断或反垄断是什么东东?首先是个经济学问题,和产业组织有关,一派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压根就别管这事,政府监管定会增加社会成本,当然理论上也无需反垄断,但这不是主流,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大家念兹在兹的美国更是反垄断的急先锋,这就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中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第一、二条明确: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一部法律是否管用不在于名称,关键是有无操作性,能不能有效用于诉讼,有无牙齿。在中国负责具体执行《反垄断法》的有: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似乎挺强大,看能不能把上述的企业合并“咬”出些眉目啦。
不光是这两家企业合并,有评论指出:如这两家合并后,将成为了唯一一家由中国互联网三大巨头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而这三大巨头对网络专车市场上下游市场及产品的控制所达成的合力将极大改变。如果参看中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可以说BAT比较大的概率坐实了垄断行为,说他们已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阻碍因素大概“虽不中,亦不远矣”,应该对他们亮亮“牙齿”。只有限制、乃至分解BAT,才可能改变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生态,迎来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又一个春天,这样“互联网+”才能真正发力、甚或变成“互联网×”,否则有陷入“BAT+”的可能。
也不光是互联网行业,国资管理部门正在主导的央企结构调整与重组,其中的集中资源、减少无序竞争、形成合力、打造全产业链竞争优势的举措,某些是不是也有垄断嫌疑?不知道《反垄断法》的“牙齿”好不好使。真“咬”起来,希望央企不要滥用《反垄断法》中的“护身符”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甚至不光是企业,中国太多的政府部门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售这个、限售那个,这也属《反垄断法》的范畴(《反垄断法》第五章),不知道《反垄断法》的“牙齿”是否足够强健,能不能啃得动。
现如今热门的供给侧改革,核心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创新,这些都有赖于企业主体来实现,通过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因而企业公平高效的环境相当重要,《反垄断法》就是要保护这一环境,与供给侧改革宗旨一脉相承。鉴于此,《反垄断法》“牙齿”越锋利越好,这充分说明中国经济改革从不缺发力点,惟缺决心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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