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王科长和险道神等开会,本拟定大计、决大疑,不曾想弄得议论纷纷,一地鸡毛,有点«水浒传»第十九回:‘林冲水寨大并火 晁盖梁山小夺泊’的江湖劲。其实也没什么,《圣经·旧约》有云: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唠得还是那套嗑,只不过唠的人口音、嗓门不同而已。大狗叫,小狗也可以叫,权当资本市场的广场舞。
经理人控制和混合所有制。经理人控制或管理层控制不是一个准确法律术语,大致可理解成经理人不是控股股东(绝对、相对)情况下,但控制公司的状态(大部分情况下,经理人也有少量股份)。是一种状态,描述性的,不评价。想形成这种状态,首先必须股份高度分散、流通,还得有习惯。粗略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香港、新加坡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台湾,这种状态都不是主流,主流的还是股东控制(家族控制?),东方社会的特点?中国大陆更如此,既无相应法律基础,也没习惯。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想奏效,前提是不同所有制的法律政策间存在套利空间,但套利空间存在肯定是个别现象,没法普遍化。王科长说他最爱混合所有制,但现在的华润、将来的深铁等国企不小心、不得已或有意成了实际大股东,恐怕就不可爱了,王科长六十有五,搁任何一个国企也得真正退休,高薪一事就过不了“八项规定”、“四风”巡视关。万科的过去并不具有普遍逻辑意义,结构不稳非常脆弱,反而现在情形才是必然。自己结构不稳,杠杆一翘就岌岌可危,不要抱怨杠杆,江湖上各种杠杆到处飞,想想自己的结构。
险资杠杆。有人质疑险资举牌的合法性,不管质疑出于什么动机,都可以且应该。专业权威部门咋说?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对类似的险资举牌现象市场会做出全面、公正、公平的评价,股民和公众也会做出判断。但实际上,类似的现象时十分正常的资本运作模式,在西方类似的情况较为普遍。还是希望保险机构做好信批,主动接受监管,做好沟通。7月4日保监会批复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同意中国人寿以受让方式增持广发银行股份至43.686%,成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举例是说明险资出击普遍,巴菲特最擅此道,依靠旗下保险帝国源源不断保险资金穿越牛熊、登上股神宝座,中国人会模仿,学巴菲特玩保险成为风尚。保险赔付率连本都覆盖不了,不投资哪来收益?况且保险(尤其是寿险)吸金比商业银行都方便。
怪胎之A股独董。中国上市公司设独董是怪胎,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美法系不设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盛行,单一董事会将监督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职能集于一身,故独立董事制度有存在必要。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德、日大陆法系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中国的«公司法»从未提过独立董事字眼,但根据权利制衡原则明确要求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古人云:“立监牧以董之”,有现成法律地位比独董还高的监事会为什么不好好发挥作用?不清楚,估计某位仁兄在华尔街喝高了回来在中国上市公司力推独董制度,怪胎遂流行矣,监事会反而像顾问、政协、工会了。既不“独”也不“董”的独董能起多大作用可想而知。
双层股权结构。万科争执不断发酵,有人想到Jack Ma几年前上市的股权设计,怀念双层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听起来玄,通俗说就是公司股票分成A、B两类,投票权A是1股1票,B则是1股N票(N=10、20…),展开太麻烦,简短说:1股1票、同股同权是公司法普遍的默认规则,是公司制度进化的产物,也暗合了民主精髓,否则英女王有N亿张选票,就没法公投;1股1票在中国、香港等地是强制性规则,必须遵守,但在美国等地是选择性的,这也是Jack Ma绕来绕去的主因;即使如美国可用双层结构的市场,在存量上市公司和近年IPO中也非主流(估计比例不到10%),且对使用双层结构的公司,市场会给出折价而不是溢价,亦即市场倾向排斥该类结构;观察美国的实践,不要以为双层结构只保护创新类公司,其实它保护更多的是家族类公司;中国法律基本不接受双层结构,虽近年有所松动,但在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还是坚持同股同权,即使将来改了,对改前已上市公司也无效,道理很简单,单一结构IPO的公司上市后要改成双层结构怎么可能?除非你准备对A类投票权的股东做出巨额补偿、且征得他们同意。
公司对管理层的依赖。有人警告公司对管理层是有依赖的,资本一意孤行后果很严重,资本不是什么好鸟,不过他们不傻。看哪类公司,如果华元化创办一个医药公司,疗效如«后汉书»、«三国志»描述那般神奇,也不申请什么专利,Know-how全在自己脑里,整个华佗股份上市,就算华佗心系苍生不要多少股份,资本不但不会赶他,反过来还会绑定他,要求他10年、20年…100年(没曹操华佗活500年也保不准)都不能不管这个公司。至于发展到今天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拿地基本靠砸钱,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基本外包,对管理层的依赖肯定存在,但多大则见仁见智。
Stockholder 和Stakeholder。有高人悠悠指点云:公司不是 Stockholder而是Stakeholder的,Stakeholder?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啊,10年前中美还没瞪眼时似乎就是用Stakeholder来界定中美关系的。扯远了,具体到公司Stockholder是股东,Stakeholder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供应商、债权人、顾客、政府社团等等均包括在内。公司从更广泛的本质属于Stakeholder,是对公司的现代认识,但要小心:说公司属于Stakeholder是需要阈值的,也就是公司行为跨过某个值其外部性(社会性)充分显现时,公司属于Stakeholder才成立,绝大部分日常状态公司仅属于Stockholder的。没这个界限就乱了:刘大妈是宇宙第一大行的债权人(存款户),该行换董事长要征求她的意见?王大哥是世界第一电商的供货商(卖大枣),电商大股东换了要他同意?当然不可能,也没人这么想。
一桩交易而已。如今“三国演义”的场面也许有N多内幕,酝酿也许很久,但矛盾公开化就是购买深地铁资产:500亿左右的资产(含资产的权益)。要不要买?各方似无异议,价格贵否?各方异议也不大,关键是支付方式,深地铁、管理层希望股份支付,两家40%的股东希望现金支付,其他股东呢?如果出于股价考量,他们应该倾向现金支付。无需去分析各方动机,都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现实已成僵局。上市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经过分级授权,实际上按涉事大小决策层级是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经“刀笔吏”设计,大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是“串联结构”,所有通过股东会的先过董事会,超过董事会权限再报股东会。僵局:董事会想做的事,股东会通不过,股东会想干的事,董事会通不过。
恶法矣法。僵局出现,要么按规则大家吵架、协商、妥协,要么抛开规则扯其他的、或者干脆一切推翻。恶法矣法、恶法非法?恐怕还得规则第一,规则第一并不是规则比其他高级,而是规则有相对标准,要不上山看云和下海摸鱼哪个动机更高尚?哈佛游学和东莞洗脚哪个更具情怀?扯不清楚。客观而言,万科的章程、议事规则等等总体是中性稍偏向管理层的,看董事会构成就明,至于«公司法»权力机构的界定、双层股权结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相关规定、保险监管法规等等,坦率而言不可能因为万科个体改变,即使万科事件成为修法改规的某种契机,那也是对后来实践有约束力,清朝的尚方宝剑斩不了明朝的官,浅显的道理。有人觉得没有不能变的规则,那倒是,不过想好了,请看剃头者,人亦剃其头,你能推翻规则,别人也照样能推翻,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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