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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大家熟知的口号治国、文件治国、会议治国……后,有司又大力推出考试治国,一时考声四起、众乃蚁附。真是没地方吃后悔药啊,当初废科举干吗?续行抡才大典,没准我们早建成了全球第一、宇宙第N的文明昌盛之邦。
考试是一种权力体现,也是最简单、偷懒的做法,事实证明往往也是最无效的办法:某个领域出现了乱象,有司想整治,考试有什么用?作奸犯科的歹人不理会考试,愿意认真参加考试的往往都是良民,而他们本就不需管。诸葛亮曾说:“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现在倒好,刑赏倒挂,歹人作乱牟利跑了,良民赏是不敢奢望还连带遭罪。
坊间热议的考试和钱有关,谈钱太俗,高大上的说法是“证券”,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证券?关于证券估计有十几种定义,这不重要,关键是法律怎么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通俗理解: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国务院认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通俗理解: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证监会认的);这两部法对证券仅列举未定义,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尚未通过实行)加了定义:“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把股票、债券及其组合理解成证券估计没有争议(基于这种理解,基金份额也是它们的组合),但“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还包括什么?北京个别学区房按基本计量单位出售(不是按其计价),完全丧失了本原的功能(居住),只抽象是一种入学凭证,已均分且转让活跃(价格就别打听了,免得影响睡眠质量),这些房本/合同也是证券?链家的中介也要参加考试?海归博士Peter创办的高科技公司获风险投资入股,该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连人合性较强的《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都不如,归要求更奇葩的“三资企业法”管辖,Peter智商继续搞科研据说可以得诺贝尔奖,但面临公司股权转让难题急得差点要哭,你要说这股权是证券不知道Peter会谢你还是骂你。投了Peter公司的风投,哪有必要和心情了解ETF、LOF、分级基金的交易规则?面对这复杂纷繁的状况,组织统一的关于证券方面的考试确实需要些胆量,有点赵子龙浑身是胆的劲。
没准我们局外人天真了,考试本来就是想起淘汰的作用,那还不如抽签抓阄;或是想起震慑作用,那还不如走法家路线,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考两高最近联合发布的解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是想起教化作用,那还不如走儒家路线: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不知投资误考试还是考试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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