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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国企改革是海内外各界一直争论不休、不易说清楚的议题,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使该议题再次引起热议。我们可否尝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发,超脱国企来谈谈国企改革?

     回到《宪法》谈国企改革,是因为我国目前《宪法》最新修正案发生在20043月,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包括此次《指导意见》关于公有制、国有经济的核心叙述都没变,即宪法第六、七条: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是根本大法,从它出发才有可能触及问题的根本。谈国企改革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单个国企可以谈,资本回报、主业调整、激励机制、治理结构等等;监管部门也可以谈,分类改革、布局调整、任命机制、外部董事之类。一线的信息固然真实,但士兵的真实不等于元帅的真实,围绕中国经济增长谈国企改革比单纯谈国企改革更有价值。

    法律是枯燥的,《宪法》相对而言更抽象,仔细研读《宪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至少可得出如下要点:

    1)公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

    2)国有经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国有企业+参与生产的其他国有单位(国有经济内涵有多种划分方式,这里是更贴近《宪法》字面的理解,假定资源和企业中重叠部分已扣除,当代生产的概念正极大扩展,国有企业外的某些国有单位也更多地参与生产过程,构成国有经济的一部分)

    3)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

    汉语博大精深,也可以说语义模糊,主体等于多少?主导数值几何?主体和主导是骨干、是领导?说不清楚,也许本来就没想清楚,也许想清楚了有意不说清楚,或者就没法想清楚当然也说不清楚。但是我们还是不惜too naive来界定一下:R1=公有制/国民经济,R2=国有经济/国民经济,由于集体经济不可能小于零,故R1>R2,把主体和主导简单理解为超过一半,即R2>50%就满足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条件,R1R2值并非越大越好,因为《宪法》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如果上述中庸、天真的判据能成立,那么围绕《宪法》谈国企改革,就应力求避免两个倾向:一是认为R1R2值越小国民经济越有效率,这种关系也许理论上有成立的概率,但50%以下与《宪法》抵触,无现实可行性;二是认为R1R2值在越过50%后仍然越大越好,这也没有《宪法》基础。由于《宪法》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所以相对而言,第二种倾向更有迷惑性。有人提出所谓“国有企业是主导”,这显然是偷换概念,国有企业范围远小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非公经济资产、权益等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可参考,大致估算,把目前国有企业的相当部分(如垄断、公益外的)全部出售,国有经济、公有制部分照样可满足《宪法》的要求。关于国有经济比例和经济增长(不妨用一个简略但基本有效的指标GDP增速G来衡量)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相当多,大部分认为R1R2G是负相关的,当然也有相反的结论。本文没法得出它们关系的一般结论,但认为结合中国国情,R1R2只要满足了《宪法》要求,其数值是一个可讨论值,需要实践来验证、调整、变化,并无越大越好的先验结论。19581980年,中国的R1到达极值,为100%(统计数据如此,实际状况也许略小于100%),其中R219581969年在90%以上,其后到1975年也在80%以上,这期间经济状况如何总所周知,国民经济到了崩溃边缘,中国经济改革从此发轫。并不遥远的教训警示我们,R1R2值并非越大越佳。

    国民经济的宏观表现是经济增长,宏观管理的着眼点应该是整体而不是其中的某类企业,因此国企改革最好围绕、适应这个整体,以它为背景考量,而不应自成体系、自说自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应该,但这是会计算法,不是改革目标;国企做大做强,提法过于笼统,如果某个国企做大做强是以牺牲其交易对象利益为代价、且宏观经济效益是收缩的,可能就需要慎重;国企不能代表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有多种表现方式,国企只是一种,国企出售仅改变了表现方式,国有经济并未减少。以《宪法》为依据,国企何种配置(比例、结构、机制等)能优化经济增长而不是相反,这才是国企改革关键的着力点,在中国经济增速下滑、寻找新动力的当下,这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用数学语言表达就是:给定R2>50%,寻找R1R2,使G最大,而不是寻找G,使R1R2最大。问题就这么简单,简单到笔者自己都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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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

王兰

16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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